5月7日,贵州省住建厅下发通知,要求全省100个城市综合体项目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通知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综合体规划设计条件应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控制项指标要求,同时应将绿色建筑建设目标作为城市综合体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提供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条件之一。
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委托设计合同中,应载明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和设计要求。
同时,城市综合体项目设计单位在方案设计阶段应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项方案,该专项方案作为入选100城市综合体的必要条件之一。绿色建筑设计专项方案应包括建设目标、初步技术方案和效益分析等内容,且切合实际并具有可实施性。
在设计过程中,因受客观条件限制,修改和调整专项方案的,应及时报省住建厅同意并备案。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绿标办申请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通知规定,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任何单位未经原审查机构和标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取消有关绿色建筑设计的实质性内容。
此外,在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按照节地和室外环境、节水和水资源利用、节能和能源利用、节材和材料资源利用和室内环境五项内容组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形成单位工程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报告,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节能工作机构备案。单位工程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报告作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城市综合体项目评定的审查依据之一。